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5671號
TYDV,111,促,5671,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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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67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陳柏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湘庭黃彥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利率應明確,應自請求利
息起算日為準,併請刪除「嗣後利息依本公司…而調整」等
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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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