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5513號
TYDV,111,促,5513,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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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551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葉勝良
葉志展
葉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葉勝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葉勝良葉志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參萬參仟壹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國際交易手續費壹拾陸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葉勝良葉欣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柒仟捌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前三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
免其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葉勝良葉志展葉欣怡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佰元。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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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