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499號
債 權 人 張佳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彥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彥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陳彥良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文件影本(如債務人承租系爭房屋之水電、天然氣等
繳費收據及床頭板暨床墊費用經債務人簽章承認之文件
)。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229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正、反面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