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5435號
TYDV,111,促,5435,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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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435號
債 權 人 阿姆斯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朝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蘇朝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蘇朝明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之建物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
、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蘇朝明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
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
登記明細表)。
六、請提出存證號碼000465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影本(債權人不得代收)。
七、請提出住戶規約影本。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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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