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5342號
TYDV,111,促,5342,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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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34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嬿憑(原名:邱桂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 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 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 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 人邱嬿憑(原名:邱桂華)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 111年1月24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 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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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