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268號
債 權 人 楊姚維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巧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巧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須載明債務人已收訖與請金額
相符之數額)、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債權人
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
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
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銀行匯款紀錄究指
何筆金額是借款,未見釋明,且匯款原因多端,可能是
借款之交付,但係借款之清償、貨款、贈與…等皆有可
能,不足為證。】。
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