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5256號
TYDV,111,促,5256,202205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256號
債 權 人 林妙怡(原名:林淑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芳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林妙怡(原名:林淑華)、債務人鄭芳
彬及鄭芳彬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暨直系血親卑
親屬(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鄭芳彬之個人親屬系統表(須列載債務人及其第
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暨直系血親卑親屬),並敘明債
務人是否再婚?若再婚,併請提出其現任配偶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債權人林妙怡(原名:林淑華)及債務人鄭芳彬
最近兩年之財產所得清單;並具狀敘明債權人目前職業
為何?固定月收入若干?是否陷於生活困難?兩造子女
是否確為債務人負擔扶養義務?
五、債權人應具狀敘明兩造離緍之原因及事由為何?是否係
因可歸責債務人之原因所致?或不可歸責於兩造之事實
而離婚?並同時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