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5252號
TYDV,111,促,5252,202205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2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美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游美「
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