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198號
債 權 人 王尚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佩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佩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或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
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
票據,請求付款)。
三、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依據(若
未約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或以本票票據關係自本票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