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155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周紋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廷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本件係經由電子平台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
1、兩造是否已「合意」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2、有關債務人之簽章,究係採電子簽章亦或採數位簽
章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債權人
應就上開兩點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
,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與請求金額12,999元(其中本金12,024元)相符,且足
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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