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5038號
TYDV,111,促,5038,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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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503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顏鴻珏
顏鴻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伍仟捌佰
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萬玖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壹拾
萬捌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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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