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03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鴻珏、顏鴻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系爭本票(第一筆請求金額)提示日(依票據法
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
據,請求付款)。
二、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第二筆請求金
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
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