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855號
債 權 人 李財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偉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江偉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
文件(如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予債
務人,並就此簽署之兩造協議書,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
件200,000元切結書等)【註:1、債權人有存摺之提領
200,000元,僅能釋明提領該筆金額之事實,無從認定
債權人之請求之待證事實。2、通訊line對話之解讀,
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
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