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844號
TYDV,111,促,4844,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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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8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李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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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