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80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振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963,728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
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
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
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
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
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
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
1394號判例)。】。
二、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