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752號
TYDV,111,促,4752,2022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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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7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育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徐育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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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