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694號
TYDV,111,促,4694,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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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694號
債 權 人 陳品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慶輝陳羽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慶輝陳羽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借款金額、尚欠餘額
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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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