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691號
TYDV,111,促,4691,202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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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691號
債 權 人 余秀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余聲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兩造簽章之切結 書內容所載,「現金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整於債務人余 聲亮55歲退休時,以勞保退休金還清」,然債權人未提出該 條件已成就之釋明文件,亦未提出詳列「分別償還本金、利 息金額」之符合本件請求金額89萬元之明細表,復未提出本 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 更正請求金額為88萬元、債務人已屆55歳等語,然債權人仍 未提出「現金200萬元於債務人55歲退休時,以勞保退休金 還清」之條件已成就之釋明文件;又債權人亦陳報均以口頭 催告債務人,並未提出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 文件。職此,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 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 ,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 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 ,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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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