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691號
債 權 人 余秀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聲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余秀容及債務人余聲亮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敘明本件實際借貸金額若干?並提出由債務人簽章收訖
借款金額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切結書所載,現金200萬元於債務人55歲退休時,以
勞保退休金還清,故債權人應提出該條件已成就之釋明
文件影本。
四、敘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89萬元如何計算而得?且
依債權人提出之「余聲亮欠款分期還」之明細表,債務
人除清償部分本金,亦清償利息,故債權人應分別敘明
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詳列「分別償還本金、利
息金額」、「加總償還本金、利息金額」、「尚欠本金
總金額」,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承上,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重複請求利息
)。
六、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八、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