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689號
TYDV,111,促,4689,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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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68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許翔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介圍事業有限公司賴福松王素卿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介圍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以借款之交付為生效要件。債權
人應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收訖」借款本金新
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三、釋明請求金額5,611,001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
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
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
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
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
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
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
號判例)。債權人雖有提出債權明細表,但未檢具證明
文件,應補提債權證明文件(如交易往來明細、帳務查
詢單等)。】。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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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介圍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