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649號
TYDV,111,促,4649,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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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649號
債 權 人 大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誠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鑫誠電機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兩造就電動立式雙桿吊門機等設備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即可,但須整份)【下稱系爭吊門機設備契約】。
三、系爭吊門機設備受領日期為何?安裝完成日期又為何?
自安裝完成使用迄今之期間內,債務人是否曾主張瑕疵
而請求修繕?
四、具狀敘明:依系爭吊門機設備契約約定,尾款給付之條
件及時點為何?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債務人迄未付尾款之理由為何?單純欠款?主張吊門機
設備有瑕疵,請求減少價金?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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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誠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