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442號
債 權 人 百川發現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立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虹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000號6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 登記謄本、債務人徐虹之最新戶籍謄本、社區住戶欠繳管理 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 等)、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經本院民 國111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1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 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000號6樓之最新第一類不 動產登記謄本、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 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具狀陳報債務人現 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務人徐虹之 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