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370號
TYDV,111,促,4370,202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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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370號
債 權 人 顏孝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奕鴻(原名:陳世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陳奕鴻(原名:陳世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請求金額 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註:1、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 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等 等皆有可能,僅有匯款單,尚不足為證,仍應提出其他足資 認定之補強債權證明文件。2、電話錄音究與何人通話,無 從確認,縱系與債務人對話,惟電話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 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 ,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催告函及回執(僅能證明有 「催告」之事實,無從據以推認有借款之合意及金錢之交付 ,尚難採認)、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 1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1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 正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消費 借貸係要物契約,須借貸雙方有借款之「合意」、借款之「 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債權人提出下列文件: 1、匯款至陳柏翰名字之帳戶,縱係真正,惟匯款之原因多 端,可能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是借款之清償、貸款、承攬 報酬、贈與…等,皆有可能,無從遽予採信。2、Line通訊軟 體對話及錄音光碟,其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採信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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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