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1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劉家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榮斌(即林嘉冠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 繼承人林嘉冠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林嘉冠之完整且正 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 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 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被繼承人林嘉冠之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 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 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更正聲明為 :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聲請人連帶給付 …。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