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1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振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系 爭三筆借款各自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借款金 額、未償金額,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 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債務 人黃振裕之最新戶籍謄本、釋明三筆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 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 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 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 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 ,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釋明系爭三筆借款,兩造是否已「合意」成立消費借貸 契約?有關債務人之簽章,究係採電子簽章亦或採數位簽章 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債權人應就上開兩 點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且足資認定之釋明 文件【本件系爭三筆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0元、500 ,000元、400,000元)均係經由電子平台所成立之消費借貸 契約】、釋明系爭三筆借款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 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26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4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