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4138號
TYDV,111,促,4138,2022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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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138號
債 權 人 蓁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健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完整且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合約書 (影本即可,但須整份,不得只印一部份)、催告函及回執 (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並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 回執正反面影本。)、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業主對債務人施作系爭工程評價之相關釋明文件、與請求 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提出本次檢驗經債務人簽章確認 ,已按約定之進度完成,且驗收合格符合約定品質之書面證 明文件(依系爭工程合約第三條估驗計價之約定,債權人應 於每月20日派人陪檢驗)、依A區及B區工程進度請款表所示 ,債務人目前未付之工程款計A區新台幣(下同)1,435,980 元、B區1,149,660元,總計2,585,640元,其未付款之抗辯 理由為何?究係工程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亦或未按兩 造約定之進度完成而遭扣款?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25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4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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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蓁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