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022號
債 權 人 真善美七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謝金樹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謝 金樹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復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謝 金樹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如該社區區分 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及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 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 明)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