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3826號
TYDV,111,促,3826,2022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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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826號
債 權 人 王彥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鄔莉芬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鄔莉芬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07年6月15日借款予 債務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借據、本 票等)、兩造達成按月清償還款10,000元至清償完畢止,協 議(和解)之書面證明、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催告 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經本院民國 111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11年4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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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