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382號
債 權 人 李恆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于權即晶靚藝品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 他足以釋明得向黃于權即晶靚藝品社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文件(如經債務人簽章並與請求品項、價格、單價、合計 金額相符之訂購單、送貨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亦未 提出影印清晰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受領系爭貨物、經確認已 驗收合格無瑕疵之簽收證明書,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 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 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雖提出 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 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 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 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 具狀陳報兩造之本件買賣關係均僅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 故無從提出訂購單、簽收貨單等書面證據,並提出債務人之 Facebook社交軟體所用大頭貼與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所附之 「聲證2」通訊軟體LINE帳號「Yuquan」大頭貼完全相同, 且LINE帳號「Yuquan」為債務人名字之音譯,應確為債務人 無疑,並已以通訊軟體LINE向債務人催告云云;然債權人提 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並無符合債權人於聲請狀敘明之 兩造買賣品項、價格、總金額等買賣訂購明細;又債權人對
債務人以通訊軟體LINE於同年3月7日所為之催告明細、金額 ,未見經債務人讀取,且債權人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 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 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職此,債權人就上 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 ,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 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 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