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338號
債 權 人 余永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秦美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亦未提出足以釋明得向秦美珠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文件(如兩造簽章之合約、匯款單、以秦美珠為被告之刑 事起訴書、以秦美珠為被告之一審有罪刑事判決書、管區調 解委員會出具之調解成立證明書、民事庭法官就本件同一事 實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筆錄等),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 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 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同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