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二字,110年度,5號
TYDV,110,重訴更二,5,2022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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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二字第5號
原 告 林熺廷

林垂景
李會申(即林淑麗之承受訴訟人)

李肇中(即林淑麗之承受訴訟人)


林垂榮

林垂文(即林熺魁之承受訴訟人)

林宏柏(即林熺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歐林敏華

林盈君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歐林敏華林盈君林雅琪為被告林許美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許美梅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 為其子女歐林敏華林盈君林雅琪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堪可採認,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 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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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