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秀霞(即陳干同承受訴訟人) 陳秀月(即陳干同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魏雯祈律師原 告 陳干信(已歿) 陳干孝 陳得榮 陳得華 蔡陳美惠 邱陳美麗 陳美足 游文傑(即游陳愛玉承受訴訟人) 游秋陽(即游陳愛玉承受訴訟人) 游文玲(即游陳愛玉承受訴訟人) 游昱慧(即游陳愛玉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陳美鳳 陳清肇 上列 1 人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人 陳力瑄律師被 告 陳清宏 邵陳美玲 陳美珠 陳美瑛 陳美卿 陳美莉 張吳錦慈 吳錦好 林吳錦敏 簡吳錦瑟 陳吳錦娩 吳陳麵 吳啓得 吳燕輝 吳雅慧 吳浩維 吳怡妮 徐政榮 徐政光 徐政和 徐政平 黃徐信惠 徐仁潔(兼李玲雅之承受訴訟人) 徐仁瀚(兼李玲雅之承受訴訟人) 葉燕華 葉華蓉 葉富美 葉明智 蔡豐澤 蔡昇穎 蔡昇熹 蔡佩君 蔡佩蒨 吳希敏 李吳慧瓊 吳慧善 姚正信 黃于瑄 上列 1 人法定代理人 賴焜昌 被 告 黃建華 呂學鎮 黃文達 黃美玲 呂美惠 黃世達 黃詩邦 黃麗珠 黃志文 黃宜君 黃宜菁 吳陳美蘭 吳肇志 楊吳玫媛 李吳玟嬡 吳玟卿 黃吳玫秀 吳娳娜 吳啓雄 吳俐俐 吳啓川 黃億安 胡萓芳 黃宥綸 黃泰瑋 陳美鳳1(即吳啟誠之承受訴訟人) 吳宛君(即吳啟誠之承受訴訟人) 吳玉君(即吳啟誠之承受訴訟人) 毛彬旭(兼吳慧玲之承受訴訟人) 毛彥婷(兼吳慧玲之承受訴訟人) 姚玉芬 楊昭容(即徐聖峰之承受訴訟人) 李春英(即吳延欽之承受訴訟人) 吳弘中(即吳延欽之承受訴訟人) 吳心潔(即吳延欽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雲(即吳肇基之承受訴訟人) 吳碩旻(即吳肇基之承受訴訟人) 吳碩晏(即吳肇基之承受訴訟人) 吳靜宜(即吳肇基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陳秀霞代陳秀月承當訴訟。 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均為原告陳干同之繼承人,陳干同於民 國110年11月6日死亡,伊等依法先聲明承受訴訟,且因伊等 已於同年12月27日達成協議,就本件被繼承人陳干同對被告 之債權及訴訟地位,由聲請人陳秀霞單獨繼承,爰聲請本院 由陳秀霞承當本件訴訟等語。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陳秀霞、陳秀月主張伊等原均係陳干同之繼承 人,就陳干同本件債權已協議分割由陳秀霞取得,並同意由 陳秀霞承當本件訴訟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陳干同之繼承 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協議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 一第411-419頁),本院審酌本案被告人數眾多且有經國外 公示送達者,事實上難以取得被告全體之同意,且陳秀月既 已將本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陳秀霞,並同意由陳 秀霞承當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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