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52號
TYDV,110,重訴,352,20220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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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寶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4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1年4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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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