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35號
TYDV,110,重訴,135,2022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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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原 告 張清逸

楊淑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陳素蓮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李政峰

李太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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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