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40號
TYDV,110,訴,1440,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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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40號
原 告 王正惠

訴訟代理人 鮮永中律師
被 告 麥嘉霖
羅婉娣

林瑞芳

林士盟
邱素女

周欣


楊麗華
賴賜洽

兼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陳榮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有咸律師
黃子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6月2日上午11時50 分在本院民事第48法庭宣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 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依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隔離政策須強制隔離7日,且初解隔離數日仍 因身體尚未完全痊癒,工作效率未能完全恢復,認有變更宣 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



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 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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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