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電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70號
TYDV,110,訴,1270,202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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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戴明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亮臻艾爾維爾國際產後護理之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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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111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參佰零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127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72,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303元,上訴 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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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