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55號
TYDV,110,訴,1255,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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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5號
原 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李金格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英文姓名:Lim, Vivian Wai Man)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垂木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具狀到院陳報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鑑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等證明),以查報該等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 程式。另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請求被 告5人拆屋還地,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該土地如桃 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4月2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遭佔用部分之交易價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該土地於起訴時之鑑 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等證明),以查報該土地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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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