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51號
TYDV,110,建,51,2022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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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黃昭維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 0樓之0
洪榮宗


被上訴人 樑闆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興
被上訴人 新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蘭
被上訴人 利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青
被上訴人 金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芮姝
被上訴人 杜元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4月19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 11年4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1頁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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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樑闆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