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120號
TYDV,110,建,120,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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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0號
原 告 品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4,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
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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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