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276號
TYDV,110,司繼,1276,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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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蕭榮昌
蕭光城
代 理 人 蕭銘遠
被 繼承人 蕭游阿尾(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蕭游阿尾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 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 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以會員 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 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 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 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 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30條、第1131條及第 113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蕭游阿尾生前立有經公證之遺 囑,其遺囑內容係將其坐落於桃園市蘆竹區橫南青段45、11 0、117、126、127、133、139、143地號土地公同共有之權 利及其日後轉後之財產,由聲請人蕭光城、聲請人蕭榮昌、 關係人蕭黃罔市、關係人蕭陳桃取得。惟被繼承人蕭游阿尾 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死亡,但未於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 亦未委託他人指定之,又無法依民法第1131條組成親屬會議 選定遺囑執行人,爰依民法第1211條規定聲請准予指定被繼 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公證遺囑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屬實, 堪予認定。惟查,聲請人蕭光城蕭榮昌雖於民國110年9月 3日具狀陳報因被繼承人胞弟游景善表示其年邁且行動不便 ,無法出席親屬會議,且被繼承人之四親等內同輩血親童游 心、江游蘭游景曜陳游完因散居各地與年邁而無法組成



親屬會議。然據聲請人於111年3月14日所提之被繼承人親屬 系統表所示,被繼承人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中尚有游景亮游景裕、邱游参、賴游絨游素貞游美蓉蘇阿萬蘇品 等非高齡親屬可組成親屬會議,尚無親屬會議會員不足五人 ,而無法召開親屬會議之情形。復查,聲請人除提出被繼承 人胞弟游景善表示因其年邁且行動不便,無法出席親屬會議 之證明外,未能提出已通知親屬會議成員召開親屬會議之通 知書或存證信函,以資釋明召開前開親屬會議有何不能或難 以召開之情事。雖聲請人蕭榮昌到庭表示曾親自拜訪被繼承 人尚生存之四親等內同輩血親請其參與親屬會議,然因被繼 承人尚生存之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年紀大且行動不便,從而無 法召開親屬會議等語,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惟經本 院函詢被繼承人尚生存之四親等內同輩血親童游心、江游蘭游景曜陳游完游景潭游景亮游景裕、邱游参、賴 游絨游素貞游美蓉蘇阿和蘇阿萬賴蘇招、呂林默 、蘇品等人有無收到聲請人召開親屬會議之通知,經童游心 、江游蘭游景曜、賴游絨蘇阿萬、呂林默等人分別具狀 向本院表示未收到聲請人召開親屬會議之通知,顯見聲請人 並未合法通知親屬會議成員,以召開親屬會議。從而,按卷 證資料觀之,本件並無欠缺民法第1131條親屬或親屬不足法 定人數,或親屬會議有不能或難以召開,以及親屬會議經召 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之情事。準此,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 未先召開親屬會議選任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即逕向本院 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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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