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羅玉財
賴佑翔
被 告 翁世瑋
馬春榮
王亞倫
許忠義
黃政宏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7月29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