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78號
TYDV,110,勞訴,78,2022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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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邱志城
被 上訴人 羅永憲
陳志明
林惠君
洪思瑋
湯映雪

陳珍君
鄭淑慧
鄧凱日
王淳驥
鍾莉婷
楊 炘
黃雅莉
陳富光
怡真
陳光廷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2 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11,993元(參
原審附表E欄編號1-15之金額總和、F欄編號1-15金額總和×15月
、編號1-8及13-15共11人×2800×14月,計算式:4,045,368+3,53
5,425+431,200=8,011,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5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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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