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羅永憲
陳志明
林惠君
洪思瑋
湯映雪
陳珍君
鄭淑慧
鄧凱日
王淳驥
鍾莉婷
楊 炘
黃雅莉
陳富光
崔怡真
陳光廷
被 上訴人 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邱志城
被 上訴人 喬葉善妹
藍玉裡
李春卉
陳美惠
王禮駿
宋雅惠
喬繼昌
簡勤明
趙慶麟
戴聰富
吳斯茜
吳淑華
蔡耀智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8日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75,020元(計算式:附表中A欄編號1-15金額總和+B欄編號各該
金額總和×4月=424,700+50,320=475,02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77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