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彭詩雯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被 告 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蔓鈞即邱秀芬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凱澤即邱水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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