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8號原 告 陳柏州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被 告 周月娥(即周阿喜之承受訴訟人) 周滄海(即周阿喜之承受訴訟人) 周滄富(即周阿喜之承受訴訟人) 周滄文(即周阿喜之承受訴訟人) 周再發 訴訟代理人 周資財 被 告 卓烱忠 卓家民 卓水木 邱卓貴 卓炎廷 卓沛琪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 00 卓阿萬 卓裕常(即卓乾龍之承受訴訟人) 卓志忠(即卓乾龍之承受訴訟人) 卓英愉(即卓乾龍之承受訴訟人) 卓萾茿(即卓乾龍之承受訴訟人) 卓樹木 卓平成 卓瑞興 蔣燕萍 王春釗 詹秋容 卓卿揚 卓卿昱 卓卿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周月娥、周滄海、周滄富、周滄文為被告周阿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周阿喜於民國111年5月9日死亡,並由周月娥、 周滄海、周滄富、周滄文繼承,此有卷附除戶謄本、繼承人 戶籍謄本可參(見本院卷三第36頁),周月娥、周滄海、周 滄富、周滄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周月娥、 周滄海、周滄富、周滄文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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