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92號
TYDV,109,訴,1392,2022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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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上 訴 人 韓中荷 住○○市○○區○○路000號17樓之16被 上
訴人 馮佳仁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13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上訴
聲明僅載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並未正確表明第一審
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
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0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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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