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63號
TYDV,107,重訴,563,2022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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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蕭家權
邱健樑
曾進明
廖卿伶
謝盈嫻

周淑慧

李賢清

彭昭鋒

黃啓明

湯婕

被 上訴人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重
訴字第5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
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
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
萬600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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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