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51號
TYDM,111,附民,451,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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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51號
原 告 王鳳
被 告 何權芳
唐清偉
蕭宇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4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規 定。
四、查被告何權芳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 院,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9號為審理,於111年4月12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日審判筆錄在卷可佐,又原告 遲於111年5月12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 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法官戳章可證,其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及 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至本件程序駁回並無礙 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 ,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佑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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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