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80號
TYDM,111,訴,480,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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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見樂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2956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壢簡
字第42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略如附表一所示。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因傷害、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及同法第314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許漢宗表示撤回本件傷害、公然侮辱告訴,有附表二 所示資料在卷可佐。
 ㈣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附表一




編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1 被告孫見樂許漢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許宗漢,此為顯然誤載,應予更正)為鄰居,因噪音問題引發被告不滿,詎被告竟基於傷害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晚間11時許,在許漢宗位於桃園市○鎮區○○街0巷0號住處前,徒手掌摑許漢宗之左臉,致許漢宗受有左頰挫傷之傷害,復以「幹你娘」、「操機掰」等語辱罵許漢宗,足以貶損許漢宗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卷頁 1 本院訊問筆錄1份 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429號卷 第25頁至第27頁 2 調解筆錄1份 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429號卷 第31頁至第32頁 3 告訴人許漢宗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 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429號卷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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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