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丁股
受 刑 人 冷庭紫
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冷庭紫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雖漏未記載「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惟此業已於原裁定附件之是 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記載「是」,是原裁定原本及其正 本之主文欄,就此部分漏未記載之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尚不影響,依據首揭法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 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